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向印度乙公司发出一份传真:“可供螺纹钢1300卷,每卷2000美金CIF孟买,5日内答复有效。”乙公司2012年12月31日回复传真:“接受贵司报价,如有纠纷在孟买法院诉讼解决”。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于2012年12月31日当天回复:“收到贵司回复,同意贵司附加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由于乙公司回复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要约规定的时间,故要约已经失效,合同不成立。
- B由于乙公司回复的内容改变了原要约的内容,故原要约已经失效,乙公司的回复属于新要约
- C虽然乙公司回复的时间超过了甲公司要约设定的时间,但甲公司立即予以追认,合同成立
- D虽然乙公司回复的内容实质性地修改了原要约的内容,但甲公司立即予以接受,合同成立
参考解析:根据公约,承诺从时间上不能晚于要约规定的时间,否则构成逾期承诺。由于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承诺逾期到达,这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是要约人的及时追认仍可使逾期承诺有效,即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可成为有效承诺,合同仍然成立。本题即属于此种逾期承诺,因甲公司及时接受合同成立。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分以下两种情况:(1)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属于新要约或反要约,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接受。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是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2)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仍属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也无法接受,并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其反对这种变更。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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