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受贿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甲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苏丹红,并提供给乙生产咸鸭蛋,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A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丁具有受贿的故意,收受丙的财物后因害怕而将赃款用于单位办案支出,构成受贿罪。因此,B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规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戊采取将佛头割掉的破坏性手段盗窃大佛石刻文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C错误。(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庚作为主管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指使辛藏匿3名受伤工人,致使受伤工人因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庚与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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