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窗帘生产商,乙公司系窗帘销售商,2010年6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就一批印花窗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3万元,乙公司须向甲公司交付定金8000元,45天之后甲公司送货上门时,乙公司再支付价款,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乙公司得知印花窗帘系化纤材质销路不好,遂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定金,由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6000元。甲公司若主张违约责任,该案应如何处理?()
- A甲公司最多须向乙公司退还2000元
- B甲公司最多须向乙公司退还3000元
- C因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损失,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 D因甲公司收取的定金数额超过损失,甲公司无权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同时适用,因为违约金并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因此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也具有惩罚性,二者并用破坏民法以填补损害为目标的基本原理。因此,在乙公司违约时,甲公司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仅能择一行使。另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乙主合同标的金额为3万元,定金最高为6000元,超过的2000元,甲公司应返还给乙公司。定金具有惩罚性质,损害赔偿金具有填补性质,二者可以并用。但《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故甲公司如果主张定金责任,6000元定金正好弥补其损失,只需向乙公司返还2000元即可。如果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责任,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5000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请求对方支付1000元以补足损害,如此一来,也只需向乙公司返还2000元即可,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限,但违约金可以请求调整,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调整至实际损失额,但不得再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换言之,实际损失额是调整违约金的标杆,调整后二者不可同时适用,因为,违约金也具有补偿性。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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