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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了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原则,这是按份共有人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共有财产的一项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既是其他共有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出售共有财产份额的共有人的义务。运用这项原则的条件是:(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共有人的购买条件与他人的条件同等;(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作出答复,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此外,依据《民通意见》第ll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又出租给了丙。因此,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时,就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即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实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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