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2)依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依法定程序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A项论述错误。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国家机关派人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团小组会上进行说明。(5)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故B项论述正确。(6)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因系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故C项论述错误。(7)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以及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故D项论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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