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是丁公司采购专员,已离职。戊公司是丁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丙离职的事实,但当丙持丁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丁公司名义与戊公司洽购200吨面粉时,戊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戊公司可以催告丁公司追认合同,如丁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 B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 C戊公司有权在丁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 D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丙是丁公司采购专员,已离职。戊公司是丁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丙离职的事实,但当丙持丁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丁公司名义与戊公司洽购200吨面粉时,戊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1)选项BD: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选项B中合同无效错误,选项D正确;(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戊公司已经“知道”丙离职的事实,非“善意相对人”,戊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A: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