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②.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③.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④.销售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 A①③④
- B①②
- C①②③
- D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