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S系统设备Ⅰ类运行时,决断高度为()。
- AA.6米
- BB.60米
- CC.600米
- DD.800米
Ⅰ类着陆的跑道视距和决断高度规定为()。A跑道视距不小于800m,决断高度60mB跑道视距不小于400m,决断高度30mC跑道视距不小于200m,决断高度15mD跑道视距不小于1000m,决断高度300m
2、民用机场在初始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就批准至决断高度30米/RVR350
民用机场在初始初始批准营运人Ⅱ类运行时,就批准至决断高度30米/RVR3500米进近着陆。A正确B错误
Ⅰ类精密进近,决断高度低至()米,跑道视程低至()米。A60,900B60,800C40,900D40,800
Ⅰ类ILS设备要求的最低决断高为:().A100米B60米C30米D0米
ILS—I类的决断高度规定为()。A0米B30米C60米
Ⅰ类ILS进近确定DH时,使用的高度表为:().A气压式高度表B无线电高度表C目测D上述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