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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 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 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 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 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 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 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 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2)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40×5%-50×5%×40% =2-1=1 (万元)(3) 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4) 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为:40÷40%×60% =60 (万元)(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 -50×5% ×60% =3-1.5=1.5 (万元)

分类:税法,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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