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的账面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8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若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回购该批商品时的入账价值为()。
- AA、90万元
- BB、100万元
- CC、118.30万元
- DD、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