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AⅠ、Ⅱ
- BⅢ、Ⅳ
- CⅡ、Ⅲ、Ⅴ
- DⅢ、Ⅳ、Ⅴ
- EⅡ、Ⅳ、Ⅴ
参考解析:Ⅰ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3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Ⅱ项,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目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Ⅲ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Ⅳ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Ⅴ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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