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两人在工作中发生争执。下班后,刘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的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多。在律师的帮助下,于1999年6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赔偿其精神损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当众对王某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县人民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 B县人民法院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 C王某有权在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刘赔偿其精神损失
- D如果王某对刘某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