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请作答以下 47~51 题第 47 题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
-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
- 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
- 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 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额为l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规定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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