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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英国伦敦)于1


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英国伦敦)于199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热卷钢板7500吨(总价值为22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镇江。合同签订后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日依照约定申请银行开出了一份余额为60万美元增减5%、受益人为千祥公司的18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日为1997年1月14日。后目的港被改为福州马尾。千祥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全套单据,提走信用证项下资金。海运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为1996年6月26日,承运船舶为舍勒公司(注册地:意大利)所属,永行公司(注册地:香港)代理舍勒公司签发,数量为l65捆。”装运单据上载明货物价值为64.85万美元。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8 日向开证行保证承兑并取得了整套转运单据。该开证行于7月25日对外承兑。但轮船到港后,宝诺公司发现该船上并没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后查明,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千祥公司串通永行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货款。千祥公司、永行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 A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 B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 C采用骗取信用证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 D通过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合同诈骗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千祥公司、永行公司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这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骗取买方货款的信用证诈骗最为典型的案例。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信用证有多种类型,本案中涉发的是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的基本业务程序大致上是这样的:(1)在信用证运行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这一约定通常称为信用证条款,该条款使得买方负有如约开立信用证的义务。这是买卖双方的事情,而信用证一旦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之外。(2)进口商到其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以议付行之外的第三人(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信用证中同时规定了受益人应当提交的一些单据,主要有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5)受益人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规定的单据后,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开立汇票。(6)受益人将单据连同信用证向议付行提示付款。(7)议付行接受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并与信用证核对相符后买人汇票。(8)议付行将收到的单据和汇票寄给开证行索汇。(9)开证行对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信用证承兑,在汇票到期时付款。(10)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进口商赎单、提货。根据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时候不介入基础合同(国际买卖合同)业务,它只是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银行只是审核单据表面相符,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根据UCP500第15条,银行对单据的有效性免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因此,即使基础合同存在纠纷,即使受益人提供虚假单据恶意欺诈,只要单据形式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必须付款。而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结算阶段,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申请人就不得以自己与受益人包括受益人欺诈在内的任何纠纷对抗银行。所以,如果受益人恶意欺诈的话,开证申请人将面临巨大的损失。本案中,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出口商千祥公司与承运人永行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它们恶意串通,通过虚假合同使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后,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出口商货款。因此其行为属于“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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