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10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8月30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