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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高某、孙某、于某共同出资设立,高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高某、孙某、于某共同出资设立,高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如果高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B对高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高某
  • C被除名人高某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 D经孙某和于某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高某除名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选项A: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项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分类: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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