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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计税营业额有3种方法,最后的方法为:核定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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