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振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是当地一家“污染大户”。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振华公司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氢化物及烟粉尘,造成大气污染。为此振华公司多次遭受行政处罚,但被处罚后仍然肆无忌惮地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引起当地老百姓强烈不满。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当地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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