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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丙到一栋大楼的某住户家进行入室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乙见女主人丁姿


甲教唆乙、丙到一栋大楼的某住户家进行入室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乙见女主人丁姿色颇佳,遂起强奸之意,于是对其进行了强奸。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甲潜逃到外地藏匿于一个朋友家,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车撞成了重伤,卧病在床,意识模糊。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甲可以中止审理
  • B对乙应当中止审理
  • C对丙也应当中止审理
  • D对丙应当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共犯中一部分逃跑的,在侦查中是可以分开处理的,审查起诉、审判中都可以分开。逃跑的,中止处理,在案的,继续进行,这是基本的原理。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陷阱分析】本题的主要考查点有两个,一个是”可以“还是”应当“中止审理(这是对原刑诉法的调整,原来强奸是应当中止,天灾是可以中止,现在都统一为”可以中止“;二是共犯中部分人中止审理,另一部分人的处理方式。这也是真题中至少3次被考查过的点。新刑诉法第200条,大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不是中止审理的情形之一。另外,被告人患严重疾病和自诉人患严重疾病导致中止审理的条件是不同的,希望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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