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A市Z县二级资质B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在Z县城内,以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B公司进行住宅建设。该项目开发总投资400万元(含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工期为9个月。该项目直到2009年9月才动工开发建设。2009年10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B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款共计6000万元。针对B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时对该项目动工开发建设,Z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向B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万元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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