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