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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甲下班后,约了几个朋友到“鱼香沸腾”餐馆就餐。就餐中,因琐事与邻桌某乙等人


某甲下班后,约了几个朋友到“鱼香沸腾”餐馆就餐。就餐中,因琐事与邻桌某乙等人发生争执,被餐馆服务人员劝阻。某乙离开后不久,带了一批人,手持木棍,将某甲等人打伤。餐馆领班见状,赶紧拨打110报警。但在110警员到来时,某乙等人已逃之天天。后一直未能找到某乙等人。某甲等与餐馆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违约责任
  • B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侵权责任
  • C某甲等人有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是公平原则
  • D某甲等人无权向餐馆主张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餐馆对某甲等人在合理限度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服务员进行了劝阻,在某乙带人打伤某甲等人的情况下,领班赶紧打110报警,因此餐馆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构成侵权,因此选项B错误。餐馆虽与某甲之问有合同关系,但并未违反合同,因此亦不构成违约。所以A错误。在损害是由乙等人造成,餐馆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餐馆承担责任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C错误,所以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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