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就下列选项中的单个信息,以下可以担任董、监、高的有()。Ⅰ谢某担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谢某负有个人责任,营业执照被吊销未逾3年Ⅱ公司技术副经理17岁,为发明天才,已经拥有4项发明专利,并从15岁起从事发明创造负担家庭生活Ⅲ李某为甲公司经理,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自申请破产清算之日起已超过3年Ⅳ张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导致5人死亡,张某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参考解析:《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14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Ⅰ项属于上述第④项情形;Ⅱ项,《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Ⅲ项,自清算完结之日起已超过3年的,才可以担任。Ⅳ项情形不属于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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