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4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人股。200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