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 A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B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D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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