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问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 Ⅰ列席发行人的监事会会议 Ⅱ出席发行人董事会 Ⅲ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Ⅴ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后审阅
- AⅠ、Ⅱ
- BⅡ、Ⅲ
- CⅠ、Ⅲ、Ⅳ
- DⅡ、Ⅲ、Ⅴ
- EⅢ、Ⅳ、Ⅴ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问可对发行人行使以下哪些权利?() Ⅰ列席发行人的监事会会议 Ⅱ出席发行人董事会 Ⅲ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Ⅴ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后审阅
《保荐办法》(2009年修订)第54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①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③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⑤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⑥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⑦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