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自()起取消。
- A2005年1月17日
- B2005年5月17日
- C2005年7月17日
- D2005年10月17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自()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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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罚款;货值...
2、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制度。
3、根据《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根据《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A2B3C4D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自何时起被取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进行年检?
6、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在集贸市场上出售,()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AA、需要BB、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