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为()。
- A一般性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 B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 C银行工作人员
- D农村信用社
- E银行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A一般主体B特殊主体C简单主体D复杂主体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的工作人员。
4、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或者()的工作人员以及()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是()或者()的工作人员以及()。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牟利为目的。
5、下列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下列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数额巨大的账外资金到期不能兑现利息B使银行丧失数额巨大的合法收益C导致客户资金挤兑,引发金融...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为:()A银行工作人员B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C公司人员D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