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在公司章程中承诺以现金10万元出资,并且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到位。后乙、丙均按时缴纳了出资,甲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5万元。对于该出资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甲乙丙应当就未缴纳的5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补交责任
- B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丁主张乙、丙承担责任,则乙、丙应当和甲对债权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负有连带出资责任
- C设乙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评估是由公平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但评估作价30 万元,那么公平事务所应当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D设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土地使用权评估是
- E由合众评估事务所评估的,但该地实际价值10万元
- F而评估为20万元,因此造成了债权人戊的损失,如果
- G合众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形,而题目中是货币财产的出资,故A错误,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B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C错误,当选;D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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