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简称“公约”),除国际条约或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对于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公约规定: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所涉人员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以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可见,A项中对于“宝罗马”船长关某的刑事责任,甲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乙国是不可以对关某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非法罪行包括海盗行为、非法广播、贩运奴隶或贩运毒品。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上述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各国均可扣押并决定处理。B项中,吴某及其属下利用军舰“致远号”从事的贩运毒品行为,视为私人船舶的行为,所以属于国际普遍管辖的范围,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由本国审判。所以B项是错误的。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行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的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这些不法情况为: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实上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可见C项中“霍茨号”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不法情况,所以丙国不可以对其行使临检权,C项错误。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由于s国船舶“公牛号”造成了丁国港口的污染,并拒绝赔偿,丁国对其可以行使紧追权,但是紧追权的行使是基于保护性管辖原则而不是基于普遍性管辖原则,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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