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个人,可对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 )。 Ⅰ.控股股东Ⅱ.董事长Ⅲ.实际控制人Ⅳ.监事会主席
- AⅠ .Ⅲ
- BⅡ .Ⅲ
- CⅠ.Ⅳ
- DⅢ .Ⅳ
下列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个人,可对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 )。 Ⅰ.控股股东Ⅱ.董事长Ⅲ.实际控制人Ⅳ.监事会主席
根据《证券法》第194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