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
-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
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