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委托B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54000元,B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9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受托的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收回后,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额89000元,适用税率为30%。A厂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为()元。
- A8600
- B13200
- C24028.5
- D22100
A厂委托B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54000元,B厂收取(不含税)加工费9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受托的B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收回后,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高档化妆品)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额89000元,适用税率为30%。A厂本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为()元。
委托加工业务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54000+9000)÷(1-30%)×30%=27000(元),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业务应纳消费税=89000×30%-27000÷2=1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