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哪项外,均为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
- A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 B100~1000件,按5%取样
- C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 D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 E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①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②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③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④个体大的药材,存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