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要求辩护律师提供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结婚证方才安排会见,违反上述规定。因此,A错误。(2)《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此项规定的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B错误。(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该款还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因此,CD正确。
分类: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真题精选)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