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中,可认定甲公司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的有()。
- A甲公司和A公司共同投资设立W公司,根据W公司章程和合资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可以单方面主导W公司的相关活动
- B甲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X公司60%和40%的普通股,X公司的相关活动由董事会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甲公司和B公司根据其享有X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各自有权任命6名和4名董事
- C甲公司持有Y公司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没有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作出共同决策
- D甲公司持有Z公司45%的投票权,其他两位投资者各持有Z公司26%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