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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 B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考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效力。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主要原理在于任一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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