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上述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是一家上市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5年4月20日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4月10日完成,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项: (1)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支付逾期的银行借款,2015年1月2日,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担保责任2000万元。A公司因于2014年末未取得被担保人相关财务状况等信息,未确认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假设税法规定与债务担保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银行同意A公司一笔将于2015年4月到期的借款展期3年。按照原借款合同规定,A公司无权自主对该借款展期。 (3)2015年3月10日确定分配500万元的现金股利。 (4)2014年10月6日,M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500万元。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A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014年度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2015年2月5日,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M公司专利侵权损失450万元,同时支付诉讼费10万元。M公司与A公司均表示服从判决并不再上诉,赔偿金额已经支付。税法规定,上述赔偿损失在实际支出时可予以税前扣除。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