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对于该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均衡
- B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据此认为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
- C等价有偿原则反映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交易关系的要求
- D等价有偿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同,可以互相替代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对于该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在交易领域,等价有偿原则几乎就是公平原则的全部,用来协调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但是公平原则属于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故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并不能划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