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
- A5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B4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C3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D2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E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