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2013年11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11月25日收同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收回原材料运输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11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20000元,福利费用2800元,分配制造费用18100元;11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12月5日销售甲产品一批,售价2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A股份有限公司、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13年A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其入账价值为()元。
- AA.59100
- B65650
- C66840
- D5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