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3年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30万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5万元,期末余额为12万元,无递延所得税负债,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 A92.4
- B75
- C68
- D181.5
某企业2013年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15万元。当年按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为25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230万元。假定该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为5万元,期末余额为12万元,无递延所得税负债,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费用为()万元。
该企业2013年所得税费用=(315-15)×25%-(12-5)=6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不需交纳所得税,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产生纳税凋减差异。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小于标准数可以税前扣除,不产生纳税调整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会减少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