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同为某大学在校学生,甲至该市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被要求需提供保证人。甲找到了乙,乙非常爽快地在保证人栏签上名。后大学毕业,有一日银行突然找到乙,告知甲持卡在毕业前恶意透支3000元后离开该市,现根本联系不上。所以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乙认为自己在签名担任保证人时并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银行没有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保证行为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以下可以担任保证人的为()。
- AA、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 BB、年满15周岁且通过继承拥有100万元财产的小李
- CC、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 DD、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