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工程,建筑面积28700m2,地下1层,地上15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共有甲、乙、丙等8家单位参加了工程投标。经过公开开标、评标,最后确定甲施工单位中标。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在投标过程中,乙施工单位在自行投标总价基础上下浮5%进行报价。评标小组经认真核算,认为乙施工单位报价中的部分费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作为竞争性费用条款的规定,给予废标处理。 事件二:本工程采取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甲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为8200万元,措施费项目清单合价为360万元,暂列金额为50万元,其他项目清单合价120万元,总包服务费为30万元,企业管理费15%,利润为5%,规费为225.68万元,税金为3.41%。 事件三:7月份遇到罕见特大暴雨,导致全场停工,影响总工期10日;8月份又遇到季节性降雨,导致全场停工,影响总工期3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13日。 事件四: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求对已隐蔽的地下管沟工程重新挖开进行复验,施工单位认为施工过程中已按要求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故拒绝再次挖开检查。经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停工2日后施工单位同意复验,复验结果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上报停工2日、复验后重新恢复造成工期延误6日的两份工期索赔。 事件四中,施工单位不同意再次挖开检查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并判断两份工期索赔是否成立。
问题
某酒店工程,建筑面积28700m2,地下1层,地上15层,现浇钢筋混凝土
参考解析:
此题考查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第5.3条中的“5.3.3重新检查”中规定如下: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隐蔽工程的检验是可以重复多次的,施工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但是隐蔽工程再次检验合格后,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检查该隐蔽工程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只有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影响的工期才会导致总工期延误,其工期索赔才成立;否则即便施工单位的索赔有理有据,但如果隐蔽工程不在关键线路上,工期索赔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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