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甲、乙二人合伙经营“重庆火锅城”,三人商定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重庆火锅城”欠丙货款5000元.乙用从某银行贷来的10万元投资股票,投资失利到期无法还贷.丁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住,甲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12000元.于是,丁就经常在“重庆火锅城”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12500元.关于本案,甲、乙、丁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以下请求,其中哪一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 A甲说:“丙的货款,应该由‘重庆火锅城’来偿还”
- B乙说:“我没钱还银行的贷款,我可以用对火锅城的10万元出资偿还”
- C丁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销,我只还火锅城500元即可”
- D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火锅城的账目,看看丁是不是有能力以火锅城的收益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