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2012年3月1日起,甲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从事不公平的垄断高价行为。2016年3月1日,该滥用行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提出,其滥用行为始于2012年,开始之时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损害赔偿,2年诉讼时效已过。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乙公司损失
- B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 C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自2014年3月1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