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7、第168、第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A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 B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C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 D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刑法》第167、第168、第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根据《刑法》第167条、第168条和第169条的规定,题干所述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