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动力”牌自行车,同时提供运输服务。2017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该厂财务人员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发现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含税收入55.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 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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