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A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B与委托方协议第一年代理业务不收费的
- C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D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 E未按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对于A选项,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对于C选项,根据教材规定: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选项B属于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的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符合上述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