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样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
恒重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小于()A0.4mgB0.2mgC0.3mgD0.5mgE0.1mg
-
2、《中国药典》凡例规定"恒重"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在多少以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恒重"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在多少以下()A0.1mgB0.2mgC0.3mgD0.4mgE0.5mg
-
3、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
4、《中国药典》凡例中的“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
《中国药典》凡例中的“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经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的重量。A0.3mg以下B0.3mg以上C0.2mg以下D0.2mg以上E0.1mg以上
-
5、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乙醇未指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的乙醇;酸碱性试验时,如未规定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
-
6、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差异在()以下的重量。A0.03mgB0.3mgC0.5mgD3mg